近期,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官网上发布了《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7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5期)》,其中涉及我市3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我局对我市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相关企业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1、南京市栖霞区小李冷冻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冻带鱼,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企业购进上述产品10箱,共计30公斤,货值126元;已销售10箱,共计30公斤。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养殖环节造成。经查,当事人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栖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2、江苏北华联超市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大厂新华路分公司销售的标称南京苏欣酱菜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洋白蒜,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二氧化硫残留量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企业购进上述产品10公斤,共计10公斤,货值296元;已销售10公斤,共计10公斤。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加工环节添加剂使用不当。经查,当事人索证索票齐全,同时查验了购进产品的检验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江北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3、标称南京苏欣酱菜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洋白蒜,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二氧化硫残留量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企业生产上述产品10公斤,共计10公斤,货值52元;已销售10公斤,共计10公斤。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生产过程控制不严造成。六合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4元;罚款50000元。
特此公告。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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